2021年6月10日,邕州海关核查组对当事人开展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未遵守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没有对2021年进口的DaoORIGINAL三合一速溶咖啡(固体饮料)等5批食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
当事人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