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桂林海关关员对当事人的出境柿饼(纸箱、货物总值66260.75美元)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不全。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因不熟悉海关有关规定,未建立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在海关查验发现问题后,能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出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及完善了《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相关档案的违规行为。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