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海海关申报进口冻巴沙鱼片、冻巴沙鱼片(带皮)时,有8票报关单未如实对食品进口和销售做记录,当事人公司未对所进口货物销售情况作如实记录、对所进口货物未建立进口情况台账和销售情况台账,违反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2021年10月20日,被海关稽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当事人公司及时改正错误,对8票报关单存在进口货物销售记录不真实和未建立进口情况台账、销售情况台账问题进行了整改,经海关核实已完成整改。当事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