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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巴沙鱼片未如实对食品进口和销售做记录北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5:22: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1次

    2021年7月6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海海关申报进口冻巴沙鱼片、冻巴沙鱼片(带皮)时,有8票报关单未如实对食品进口和销售做记录,当事人公司未对所进口货物销售情况作如实记录、对所进口货物未建立进口情况台账和销售情况台账,违反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2021年10月20日,被海关稽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当事人公司及时改正错误,对8票报关单存在进口货物销售记录不真实和未建立进口情况台账、销售情况台账问题进行了整改,经海关核实已完成整改。当事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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