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管理不到位,对出口的木架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IPPC标识,其行为已违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予以当事人暂停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三个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