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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益生菌粉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南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20:10: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4次

    2020年11月4日,邕州海关实地核查当事人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没有对2020年进口的2票HEXBIO合密优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建立符合制度规定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九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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