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报关进口了1票咖啡糖等食品,直到海关核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进口食品进口记录。
当事人作为国内食品进口商,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进口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