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报关进口一批芒果干,并在国内市场进行了销售,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进口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