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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紫薯干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南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20:17: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8次

    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月期间报关进口了5票紫薯条干,并在国内市场进行了销售,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进口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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