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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鼠标垫含有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4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7次

    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第5项货物申报品名“鼠标垫”,数量250个,货值1250美元。在查验过程中,渝州海关发现上述货物印刷的地图可能存在错误并送检鉴定。11月9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渝规资函【2022】2716号),认定鼠标垫存在5处问题:一是地图未标注地图审图号;二是我国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漏绘;三是我国南海诸岛岛点漏绘,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标注不规范;四是我国阿克塞钦地区、藏南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五是克什米尔地区表示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上述鉴定意见,当事人予以认可。

    当事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此外,当事人因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2022年6月21日,被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两寸关缉违字【2022】0033号);2022年11月1日,被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两寸关缉违字【2022】0048号)。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验记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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