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至英国,申报品名为“二胡”,申报总价500美元。经渝州海关查验发现,“二胡”实际数量为20把,且“二胡”的蒙皮疑似濒危动物制品并送检。3月1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编号0007259),20把二胡琴鼓蒙皮的皮革为缅甸蟒(Python bivittatus)背部蛇皮制,缅甸蟒为《CITIS公约》附录II物种。当事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的行为,违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