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当事人在边民互市渠道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现场关员查验发现所申报的行走马达总成上印有“MADE IN KOREA”(韩国制造)字样,其无法提供制造或进口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该批货物属假冒原产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00),并禁止其出口假冒产地行走马达的行为 。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德宏州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