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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进境药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7 18:00: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5日,温州海关邮件监管科在韩国寄往中国浙江丽水龙泉,编号为的邮包内发现疑似精神药物220颗,申报品名为“plastic pack”。经查,该邮包系当事人出于减肥目的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在韩国购买并邮寄进境。2023年4月10日,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药物中60粒含咖啡因、麻黄碱成分;60粒含苯甲曲秦成分。咖啡因、苯甲曲秦均为二类精神药物,以上药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物品移交表、邮包及面单照片、药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含咖啡因、麻黄碱、苯甲曲秦成份药片(120粒,其中6粒取样送鉴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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