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舟山海关监管一科接举报称“华利17”轮入境时捕捞生产器具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实,华利17自2023年7月7日入境,船上携带的部分捕捞生产器具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2023年7月24日收到情况说明等材料。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