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向大窑湾海关申报一票钝化铝粉,根据《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该单货物属于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货物属性,未履行出口法检商品报检手续。以上行为均构成违法。该单货物价值人民币37428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人工查验单、情况说明、《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91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