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磁性传感器”共1610000个(重量48.7公斤)。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验鉴定,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已于2023年7月7日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