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木箱(音响用)等货物一批,委托粤港货车承运,捆绑载货清单,从深圳湾口岸进境。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报关单第1-17项货物(净重2090千克)为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