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从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查获未申报黄金珠宝首饰一批,涉案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920.9825万元。经查明,该涉案货物分别由当事人运输出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