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颜料15ml等13项货物,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T8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一项的品名、规格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申报为颜料15ml,规格15ml,实际为颜料,规格14.7ml;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二、三项的数量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第二项申报货物数量4150支,实际4359支;第三项申报货物数量1413支,实际1713支;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一、七、十三项的数量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第一项申报货物数量650支,实际640支;第七项申报货物数量1775支,实际1725支;第十三项申报货物数量30支,实际20支。另查获未申报货物五项如下:1、颜料,规格4|3|用于纹身|DYNAMIC牌|1oz|非成套,30ml/支,共1000支,原产地美国;2、颜料调和水,规格用于纹身|SOLIDINK牌|8oz|非成套,8oz/支,共20支,原产地美国;3、转印膏,规格4|3|纹身用|BALMTATTOO牌|100ml|非成套;100ml/支,共10支,原产地西班牙;4、溶液,规格4|3|纹身用|DELAB牌|30ml|非成套,30ml/支,共20支,原产地不详;5、纹身乳液,规格4|3|纹身用|BALMTATTOO牌|250ml|非成套,250ml/支,共20支,原产地西班牙。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1-13项总价28024.9美元,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该1-13项实际进口货物总价人民币1452613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4.2948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9.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