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承运裂隙灯显微镜架台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1车1单)。经海关调查发现,当事人提前向海关传输1车1单的确报信息,实际运输1车3单货物入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