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 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起抵国均为俄罗斯。具体为:1、申报品名为石英钟,申报税号为9105210000,申报数量为6200只,申报总价为492756.76美元;2、申报品名为石英钟,申报税号为9105210000,申报数量为11512只,申报总价为802600.96美元。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报明,上述2票货物实际成交币制为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清单、合同、发票、聊天记录、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石英钟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