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间,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低报真实成交价格、伪报货物数量的方式,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将等11票报关单下花王卫生巾等85项货物走私进境。经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245626.9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真实价格单据、采购明细账;(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不起诉决定书;(6)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有关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767453.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