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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床板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临沂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8 19:35: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0次

    2023年9月15日、9月16日,当事人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申报货物均为:床板,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其中申报数量为303件,申报总价为72417美元;申报数量为263件,申报总价为75744美元。2023年9月16日,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的过程中,发现上述2票货物的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经查,实际总价为72417元人民币,实际总价为75744元人民币。当事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当事人上述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1066552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涉案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出口发票复印件;涉案货物及厂区生产照片;临沂海关对当事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制作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临关担字〔2023〕06号《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6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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