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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鸡爪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6:47: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次

      当事人自台湾进口一票货物,于2023年5月29日运抵马尾青州港区。经马尾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为100箱冻鸡爪,重量为1.68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冻鸡爪为固体废物。2024年1月6日,当事人将该批冻鸡爪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清单、合同、发票、查验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创投司法鉴定所[2023]创鉴字第8号)、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且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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