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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多晶硅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7:14: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多晶硅,申报商品编号为2804619092,申报数量为25646千克,申报总价为94890.2美元,申报进境关别为马尾海关,申报成交方式为C&F。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多晶硅为固体废物。经查,该批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EXW。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将该批多晶硅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货物报关单、清单、合同、发票、人工检查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创投司法鉴定所[2023]创鉴字第7号)、查验记录、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 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8500元。另,当事人进口该批货物成交方式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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