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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匣钵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1 16:30: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分别申报出口匣钵5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03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格797950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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