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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电线加工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15:53: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旧全自动电线加工机”,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数量一台,总价4753842.8泰国铢。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819000(关税税率9%、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97273.2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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