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阳极残极,使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为:21-09-X14216。2022年1月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阳极残极,使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也是21-09-X14216,重复使用出口许可证,违法货物数量为54000千克,货物价值为12798美元,折合人民币81543.74元。
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2票阳极残极,重复使用编号为21-09-X14214的出口许可证,违法货物数量为35600千克,货物价值为8437.2美元,折合人民币53758.46元。
上述违法货物阳极残极总价值人民币135302.2元。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制,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时担任处予罚款135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