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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棉屑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9:08: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4次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棉屑,申报品名棉屑,申报重量11160千克,申报货值6472.8美元,申报税号为5601300090。2023年9月7日,东兴海关监管六科根据布控指令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该票货物外包装为白色蛇皮袋,内装棉屑,实际净重11160千克。2023年9月11日,东兴海关关员与货主委托代理人一起随机抽取2份样品送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023年10月13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了编号为FC230146、FC230147号《鉴别报告》,判定两份样品都属于固体废物。10月17日,东兴海关监管六科于将鉴定结论及复检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于10月26日向东兴海关监管六科提交“关于放弃申请棉屑复检的说明”。经查,当事人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从公司在越南设的毛巾厂进口一批棉屑,再转卖给国内以棉屑为生产原料的企业。该棉屑为毛巾生产过程中割下来的绒,是生产工业纤维素的主要原料。

    2023年11月13日,东兴海关制发送达了《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外。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完成该批涉案固体废物退运。

    当事人申报进口棉屑11.16吨,经抽检鉴定该批货物为固体废物。经调查,当事人在申报前对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并不知情,也未发现其有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嫌疑。当事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其客观上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作为进口固体废物的收货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进口国家禁止进境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第2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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