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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镍钴锰氢氧化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6:41: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5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镍钴锰氢氧化物”,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钴锰氢氧化物,申报商品编码为2853903000,申报数量为19958千克,申报规格为0|3|镍钴锰氢氧化物99%-99.8%,水份1%-0.2%|20230610|无CAS号,申报原产国为马来西亚。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FC230082号鉴别报告鉴别结果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钦州港海关制发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情况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海关书面表示放弃复检。2023年9月15日,钦州港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进口报关单项下19958千克固体废物。2023年10月2日当事人19958千克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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