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硫化锌”,申报毛重300597千克、净重299183千克。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结论为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经钦州港海关告知鉴别情况后,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提交书面说明表示认同检测结果放弃复检。
2023年8月8日当事人以报关单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