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自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港车以未报关方式将18030片蔡司太阳镜片走私入境。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共涉及11份采购订单,涉案货物实际成交总价为人民币39.832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3289万元。
上述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入库采购单、实际采购发票、查问笔录、企业报告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无法没收,决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9.8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收缴款项银行:农业银行罗湖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