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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抑痔湿巾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34: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三票报关单下申报货物均为“抑痔湿巾”,申报单价13美元,合计总价43.056万美元,折算人民币308.7847万元(按当日汇率7.1717)。经海关查验、鉴定,上述报关单下货物“抑痔湿巾”鉴定单价为20元人民币,合计总价66.24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涉案货物可多退税款人民币31.53081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4.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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