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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液晶模组等品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莲塘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53: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1次

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申报进口液晶模组等货物一批,获控查验。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项下第3-9项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数量申报错误:商品编码申报为“8524919000”,实际“8524929000”;品名申报为“液晶模组”,实际“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组”;规格申报“通用于液晶显示屏|液晶”,实际“通用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有机发光二极管”,未见使用痕迹。第3项商品数量申报570个,实际596个;第4项商品数量申报54个,实际53个;第6项商品数量申报17个,实际19个;第7项商品数量申报60个,实际32个;第24项货物规格申报九成新,实际未见使用痕迹。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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