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树脂砂等6项货物至阿尔及利亚。2023年12月2日,大鹏海关经查验发现:第1项货物树脂砂(货值人民币2.87万元)品名存在异常,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为天然砂(商品编码:2505100000),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出口公告)》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第6项货物磷酸铁锂电池组(货值人民币3.25万元)规格与实际不符,申报为“用于家庭、商店、办公室、公共设施场所提供电力|锂离子|110.1Wh/KG|无牌|无型号|100Ah|不含汞|51.2V”,实际为“并联使用、400A、51.2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