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从香港订购手表,由香港仓库出货,经水客“小英”组织水客从香港走私入境,入境后通过顺丰快递等方式邮寄。收到走私手表后,再将走私通关费用直接转给水客“小英”指定账户,并将采购手表的货款转至个人账户。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走私卡西欧手表1376块,经福强海关计核,该案案值人民币772222.87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46499.87元。当事人将境外采购的手表交给通关团伙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是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没收走私的卡西欧手表1376块。对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62572.3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