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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脱水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01:19: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脱水机等6项货物,共计7420千克。2023年11月27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项1申报为无牌无型号,实际为志高牌|T98-83C型,申报数量为1100千克(70台),实际为350千克(70台);商品项2申报为无牌无型号,实际为中国扬子集团牌|YD-06型,申报数量为800千克(182个),实际为364千克(182个);商品项3申报为无牌,实际为K友牌,申报数量为700千克(16台),实际为560千克(16台);商品项4申报为无型号,实际为30070型,申报数量为400千克(100台),实际为120千克(100台);商品项5申报数量为1400千克(10件),实际为400千克(10件);商品项6申报为布+海绵|五金框架,实货为PU+海绵+五金|木框架,申报商品编码为9401719000,实际为9401619090,申报数量为3020千克(80个),实际为1520千克(80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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