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电机等9项货物共计7108千克。2023年12月4日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商品项2申报数量为6台(2000千克),实际为3台(600千克);商品项3申报数量为40台(500千克),实际为36台(144千克);商品项5申报数量为700千克(200个),实际为300千克(20个);商品项8申报数量为90件(1658千克),实际为50件(1000千克);商品项9申报数量为350千克,实际未见出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9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