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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发电机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4:28: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次

    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电机等9项货物共计7108千克。2023年12月4日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商品项2申报数量为6台(2000千克),实际为3台(600千克);商品项3申报数量为40台(500千克),实际为36台(144千克);商品项5申报数量为700千克(200个),实际为300千克(20个);商品项8申报数量为90件(1658千克),实际为50件(1000千克);商品项9申报数量为350千克,实际未见出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9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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