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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货柜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宝安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4:31: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2018年6月14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开展统一行当事人动查获当事人走私普通货物出境案一案。2018年当事人6月15日,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刑事立当事人案侦查,该案侦办过程中,在蛇口海关现场查扣6当事人个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废钢铁的货柜,该6个当事人货柜货物申报出口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当事人报关当事人单上废钢铁总重量为163.01吨。

    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委托出口人为当事人,当事当事人人在国内以每吨人民币1580-1590元收购,而后当事人将废钢铁出口至泰国销售。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按照每个货柜人民币当事人5200元包税包柜的价格,当事人钢铁至泰国,当事人又以每个货柜人民币当事人4500元左右的包柜包税价格(费用包含海关税费、当事人代理委托费、查验费)。当事人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时,申报的废钢当事人铁价格为每吨人民币400元。当事人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包柜包税价格委托当事人出口涉案废钢铁。经计核,上述6个货柜的废钢当事人铁偷逃税款为人民币8.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当事人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当事人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当事人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走私货物废钢铁133.66吨;当事人(二)科处罚款人民币7.6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当事人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当事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当事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当事人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当事人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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