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无牌无型号九成新钼丝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一项申报无牌无型号九成新钼丝81.7千克,实际货物少部分外观有生锈痕迹,达不到九成新,经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净重81.7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