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中项1货物为2号铜材(再生铜原料)20690千克、项2货物为镀白紫铜( 再生铜原料) 4 0 0 0 千克,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404000030,申报货物总价190506.1美元。经查,项1货物实际为1号铜材(再生铜原料)20690千克,漏缴税款8851.02元,该批货物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二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