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 号铜米( 再生铜原料)2 6 9 2 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7404000030,申报货物总价213475.6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1号铜米(再生铜原料),共计漏缴税款6664.9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二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