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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宇通牌客车当事公司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十八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6:18: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7次

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申报出口1辆宇通牌客车,申报品名为宇通客车,申报价格为550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发现,此次申报车辆已超出该许可证批准出口车辆数量。当事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涉案货物价值为55万元人民币。

当事公司及时提供有效许可证件并重新申报出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公司不子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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