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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内容。希望有警示作用,也方便广大网友查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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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知识产权
    当事人进口的口罩上使用的“3M”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3M”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日期:2022-06-27 16:39阅读:956次
    知识产权
    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BIRKENSTOCK”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IRKENSTOCK”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日期:2022-06-27 16:35阅读:506次
    知识产权
    当事人出口的油泵上使用的“NSK”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NSK”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日期:2022-06-27 16:31阅读:439次
    知识产权
    当事人出口的油泵上使用的“NSK”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NSK”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日期:2022-06-27 16:31阅读:370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G1项申报为PVC(聚氯乙烯)稳定剂,共计18公斤,申报价值为EXW64692日元,案值人民币3930元。经查,该批PVC(聚氯乙烯)稳定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故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
    日期:2022-06-27 16:26阅读:820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肉桂醛(HS编码2912190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884.92美元)。我关于2021年10月28日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戊醛,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2021年12月我关向属地海关确认有关情况,属地海关反馈该批货物未申请并完成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生产商发错货物,误将肉桂醛发为戊醛,同时当事人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
    日期:2022-06-27 16:22阅读:563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聚苯乙烯球(HS编码390311000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2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15264.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进口需要申报并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在申报时未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2020年第129号)有关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相应的材料。经查,该批货物在进口申报时,当事人对进口产品的申报流程不熟悉,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未按照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规范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而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日期:2022-06-27 16:08阅读:565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五项及第六项货物申报为聚丙乙烯,数量共计5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1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311000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第五项及第六项品名应为聚苯乙烯。聚苯乙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日期:2022-06-27 16:06阅读:683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第一项货物品名为对硝基苯胺等(HS编码2921420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15217.2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2022年1月我关向产地海关(泰州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上述货物在产地未报经检验。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当事人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
    日期:2022-06-27 16:02阅读:585次
    申报价格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半固化片等货物五十六票,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运费共计575.40美元及人民币30800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为人民币285195元,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三票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751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90.86元;其余五十三票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4374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705.3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2-06-27 15:25阅读:7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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