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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偸逃税款计核不清,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08 11:09:00  来源:  浏览:10590次

    摘要:甲公司员工张某因所在公司涉嫌走私铁矿石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核减偷逃税款入手,找出若干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重新计核偸逃税款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以“无法依据客观证据计核其偸逃税款税额”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甲公司于2013年-2016年伙同30家国内货主,将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拆分为L/C价和T/T价,以L/C价进行申报,T/T价款则由公司安排其他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支付至境外,涉嫌伪报价格走私进口铁矿石,并计核出偸逃税款为2000余万元。起诉意见指控张某在甲公司受老板的指示开具信用证、对外支付L/C货款,并对甲公司全部的偸逃税额承担责任。

    二、律师辩护:围绕关键事实、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帮助国内货主按照虚假报关价格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这一“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细致的分析,向检察院提出重新计核偸逃税款的律师意见:

    (一)要求查实张某涉案范围、准确确定偸逃税款数额

    1.排除非张某“所为”。

    侦查机关指控张某的涉税额涉及30家国内货主,但经辩护人阅卷及向张某了解发现,张某自入甲公司后一直是在公司总部工作,然在涉案的30家国内货主中,其中就有26家是甲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客户,且办事处的信用证业务非张某负责。同时,辩护人还发现,张某自第一次被讯问开始,就已经反复提到其是“从2015年初才开始负责信用证业务,之前一直在甲公司从事其它的工作”这一事实,然侦查机关在计核张某的涉税额时并未扣减甲公司于2013年-2014年间相对应的偸逃税款数额及甲公司各办事处所对应的偸逃税款数额,这些时间段、空间段发生的相关支付业务均与张某无关。

    2.准确确定张某“所为”

    进一步研读阅卷,辩护人发现,与张某有联系的书证材料之开证申请书显示,在2015年初至2016年间有部分是甲公司总部其他员工操作并签字,可以说明在该疑似张某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段内,甲公司总部的开证业务不是全部由张某负责。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计核张某实际应承担的涉税额时除按上述1进行相应扣减外,还需按上述2查明张某在2015年初至2016年间实际开立信用证所对应的涉案货物的数量,从而准确确定张某的涉税额。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计核张某偸逃税款的申请,要求依据客观事实准确确定。

    (二)充分运用相关规定,为界定张某责任提供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公法〔1994〕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所谓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所参与或从事的部分承担责任。

    侦查机关指控张某的“身份”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张某在其工作期间到底开具了多少份信用证,其所对应的实际涉案货物的数量是多少,此部分事实能否查清直接影响到能否准确确定张某的偸逃税款数额,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都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对于张某而言,直接影响其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不满足起诉的条件。

     

    三、处理结果

    某检察院以“无法依据客观证据计核其偸逃税款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体会

    (一)深研细察,抓住要领

    偸逃税款的计核是涉税走私案件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体现走私案件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负责任态度之所在。作为辩护律师需认真阅卷、仔细研究核对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

    在本案中,首先,辩护人需要核实清楚侦查机关指控张某的涉税额2000余万元,其来源是什么?如何计算?其中包括计核的数量、价格等要素,正所谓,“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其次,需核实、比对同案其他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例如,在书证材料中,辩护人就发现上述提到的开证申请书,有部分非张某签字,这就与侦查机关指控的全部开证业务是由张某负责所为相矛盾。

    (二)良好沟通,争取支持

    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多多听取办案机关对案件的看法,是律师了解案件进展、把握案件方向的重要内容。例如,辩护人在与办案人员沟通重新计核偸逃税款的问题时,办案人员就提出张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全部的偸逃税款承担责任。在沟通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此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共同犯罪”的观点,以及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范围不等同于单位责任范围。这种有效的沟通有利于办案机关归纳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从而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帮助当事人取得一个良好的结果。

    (三)团队协作,把握方向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团队集思广益,聚焦张某被控的关键事实、证据与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明确辩护思路、拟定办案策略、敲定最终方案,形成辩护人积极进取,团队全力协助的局面,是团队协作的又一成功案例。


    作者简介:

    李小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3年加入广和所海关部,一直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走私犯罪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税收筹划等。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已为多名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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