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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机动车/老爷车的特殊走私形式及其处罚
    发布时间:2019-07-29 12:06:00  来源:封海滨  浏览:3564次

    随着国内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旧款机动车、经典款旧机动车、老爷车的收藏需求、赏玩需求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缺乏正规、合法的进口渠道,面对市场的需求,出现了许多走私进口的情况。同时,一直存在的国内外机动车巨大价格差异,也导致走私机动车的情况一直存在。

    针对其中的一些特殊走私形式,中国海关律师网整理了3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对其中的关键风险点进行归纳,供各方参考。

     

    案例一: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老爷车涉嫌走私。

    张三先生是老爷车收藏爱好者,在某地二手车市场是位知名人士。一旦有经典型号的老爷车到货,都会通知张三先生,而张三先生在近三年中,先后购买过5台各种型号的老爷车。对于老爷车的来历,张三先生也不讳言,表示知道是走私进来的,但是因为是在国内二手车市场购买,所以认为顶多是买了便宜走私货把走私车当作赃物没收,自己不会涉及走私的问题。

    某地海关近日实施行动,除了把二手车市场多位二手车经营者带走,还奔赴各地,对许多货主采取了强制措施。

    海关律师提示:

    一、《刑法》规定的“间接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本案,张三先生涉案的核心问题是他在收购走私进口的二手旧机动车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购车辆是否走私进口,并且出售人是走私行为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事前明知或应当明知是走私进口的二手旧机动车,仍然直接向走私人进行收购,则满足上述规定,涉嫌构成走私罪。

    二、走私二手旧机动车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或数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二手机动车,按重量或价值确定刑罚幅度。

    该罪的量刑标准,既不是涉及的税款,也不是涉及的车辆台数,而是重量或价值。两个标准,以先达到的为准。即如果价值达到20万元,但是重量没有达到20吨的,仍然以达到犯罪标准论处。

     

    案例二:未参与走私但是负责在境内转运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的涉嫌走私。

    李四先生是国内运输公司从业者。有几个客户是长期从事旧机动车走私进口的。李四先生虽然知道客户的二手车来历,但是因为有利可图,同时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二手车走私进口环节的实施,就承接了这些业务。近日,某地海关在集中行动中,将李四先生抓获,以涉嫌走私罪进行调查。

    海关律师提示:

    一、《刑法》规定的“走私共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李四先生涉案的核心问题是他在承接运输业务事前、事中,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承接业务的运输对象是走私进口的二手车。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事前或事中明知或应当明知承运的是走私进口二手车辆,仍然提供运输服务,涉嫌构成走私共犯。

    二、是否存在“未遂”,未实际承运的能否排除在走私责任外。

    如果李四先生承接的若干批走私进口二手车,在边境就被截获,李四作为国内运输方,未成功接到货,是否成立走私未遂呢?

    有司法观点认为,如果委托方与承运方是基于概括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运输合意,即承运方明确知道有若干批货物要承运,则该若干批货物均在“明知”和“通谋”的范围内,无论是否实际承运,均成立走私既遂。

    海关律师孙国东团队认为,针对上述入境环节即被截获的走私货物,虽然成立既遂,但是,必须还要考虑从犯的责任承担范围问题。作为走私共犯中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应当只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因此,其未实际承运的部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没有“通谋”的运输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没有证据证明明知或应当明知运输的是走私二手车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三:未参与走私但是负责在境内销售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的涉嫌走私。

    王五先生是某二手车市场的一个档主。其出售的二手车,来源各异,既有他人从国内收购的国产二手车,又有他人从国外走私进口的二手车。王五先生认为自己销售的二手车,与电子市场上销售水货手机的行为一样,实施走私入境行为的才是走私,自己只是在国内销售,不会构成走私。在近日的某海关集中行动中,被海关抓获。

    海关律师提醒:

    一、协助销售走私旧机动车构成“走私共犯”的条件。

    事前或事中与走私人通谋,明知或应当明知销售的是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仍然实施销售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前或销售中不知道销售车辆是来源于走私进口,或者并未与走私人通谋,则不构成该罪。

    二、构成走私的数量\价值,计算依据是销售的数量\价值还是委托销售人走私进口的数量\价值?

    与走私人通谋提供走私旧机动车销售方便的,构成走私共犯。

    在共同走私中,协助销售一方起次要作用,仅对其参与的走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其销售的部分来确定走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以其销售所得作为犯罪金额。

    走私货物价值的确定,有其规则。直接以国内市场的零售价格作为走私旧机动车的价值,法律依据不足。以零售价格作为走私货物的价值,实际上将国内环节的流通费用等费用计入,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扩大了嫌疑人的责任,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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