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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心!你进口的货物可能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发布时间:2024-04-17 09:35:00  浏览:140次


    一.案情: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罚!

    2023年4月19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充电锂离子聚合物电池2876个,12476.1千克。后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其实际进口货物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责令B公司退运上述固体废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B公司罚款人民币20.78万元。

    2023年6月21日,B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移动储存模块一批。后经查验并经检测鉴定,其报关单所申报的前五项移动储存模块货物,共计98.9千克为固体废物,同时该公司另有不同型号容量的固态硬盘若干未申报,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672.5元。C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是海关在2023年针对进出口企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做的处罚案例。在办理海关行政处罚和走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兰迪海关律师发现进出口企业因为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而受处罚,有些是有意的,有些却出于无意,有的企业在被海关告知其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时,显得一脸错愕。那么,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因为进口固体废物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触犯走私废物罪?进口货物被海关鉴定为固体废物,如何救济?进口货物如何做到合规,以避免涉嫌进口固体废物?……本文将围绕进出口企业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二.进口固体废物行政处罚依据:无进口数量下限

    首先是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包括以前可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前也不允许进口。相关规定见于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相关的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进口固体废物构成走私行为的,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知,只要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即使数量很少,或者没有主观过错,依然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退运不免责。但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从减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四种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进口固体废物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走私废物罪

    至于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仍须围绕客观行为“走私”展开,必须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详见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关律师孙国东撰写的《走私犯罪构成两要件概说》一文,这里不再赘述。

    具体到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3.行为人非法运输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是否有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走私废物罪。

    何谓“情节严重”?《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海关律师合规提醒:如何避免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海关律师提醒您,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要想避免因进口货物入境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而受罚、入罪,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做到如实申报。同时,若进口货物有涉及固体废物可能性的,企业在进口前就要做好评估、分析,最好将样品送交有合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再向海关咨询,否则不应当进口。如果不做好事先预防,将有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并立案调查的风险。


    李炜 责任律师 李炜  / 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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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炜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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