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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走私废物罪案例检索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26 17:10:00  作者:费云     浏览:729次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这里的废物主要是指固体废物。

2020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以此彰显了打击洋垃圾,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本文通过检索已公布2023年度案例对走私废物进行分析。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Alpha

检索年份:2023年(判决书下达时间)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废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实施后,部分裁判文件已经不对外公布,在威科先行、Alpha法律数据库中根据如上条件筛选后共计7篇案例,均为2023年走私废物罪的一审判决。


一、走私废物罪的对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由于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作为原先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措施也被废止。自此,对于进口产品固体废物的判断,往往都依赖于固废鉴别机构所做出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推荐了20家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需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进行。

进口货物一旦被判定为固体废物,海关行政处罚往往难以避免,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和故意。如若当事人如实申报,没有实施瞒报、伪报、藏匿、从非设关地运输入境等逃避的行为,那么即便进口的货物被认定为是固体废物,也不应当认定走私废物,而对应予以行政处罚。在搜索收集的7个案例中,均存在当事人以不同程度的伪报、瞒报、藏匿等行为。

例如:曹某走私废物一案,曹某在明知且指定采购产品为旧变速箱、油路板、钢带的情形下委托他人以在货物包装上覆铝制铸件伪装运输,再以再生铝铸件伪报进口。其中伪装运输,伪报的行为就认定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走私入境。

曹某明知旧变速箱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与于某同商定,由曹某1先行出资并指定型号,由于某中负责在境外收购旧变速箱,伪装发运至香港并通关至境内,之后由被告人曹某1在广东省收货。2021年,于某中指使他人在阿联酋大量收购旧变速箱、油路板、钢带等固体废物共三个集装箱、68835.2千克,并在货物包装上覆铝制铸件伪装全部运至香港。后于某中以23万元/集装箱的价格委托沈某华、常某迪将该批货物从香港通关至境内。之后沈某华隐瞒货物真相,以进口再生铝铸件为名委托李某代理通关,李某又委托董某珍以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义于2021年9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月28日货物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

在检索到的7个走私废物案件中,有4个案例属于被告单位/被告人以其他经营单位的名义,使用其他企业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从境外采购的废塑料等走私进口。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现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已经被全面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类似使用其他企业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的案例也已经成为历史。过去认为可以根据许可证进口的含金属废物、塑料废碎料、回收(废碎)纸及纸板以及合金废碎料、混合金属废物等,现在都需要通过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来判定,一旦认定为固体废物,就不能再进口。


二、走私废物罪的量刑幅度

走私废物罪根据认定案涉废物的数量确定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

对应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量刑

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超过五吨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超过二十五吨的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超过一百吨的

 

三、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与量刑幅度

根据目前检索的2023年走私废物案例,量刑与案涉固体废物的数量如下:

序号

案例名称

走私对象

数量/金额

主/从犯

是否自首

量刑

1

曹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旧变速箱、旧油路板、旧钢带

41.055吨

主犯

自首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

张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PET废塑料

38.561吨

从犯

自首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陈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废塑料

104.07吨

从犯

自首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

李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废五金

5728吨

从犯

坦白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

叶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废五金

839.319吨

从犯

坦白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

黎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废铜铝水箱

328.632吨

从犯

坦白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7

管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废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旧机械部件

21.81吨

从犯

自首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针对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罪与数罪

走私废物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查扣的现货,案件以现货取样,鉴定结论也往往是针对现货的,对于没有查扣的现货,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者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情况就只能推定,或者结合其他涉案材料、口供、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判断。此外,有的案件表现为查扣的走私货物中既存在固体废物又存在非固体废物,乃至存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那就必然导致一个走私行为因为不同的走私对象而触犯了多个走私罪名。例如:管某走私一案,涉嫌走私的对象既有固体废物,又有化妆品以及被鉴定为禁止进口的图书,因此,本案最终认定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数罪并罚。

管某走私一案

2020年6月至9月间,同案犯谷某、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GEUMDONG轮数次前往韩国,装载货物后偷运入境。2020年9月7日晚,偷运韩国货物的GEUMDONG轮返航大连后卸货时被阻止,谷某等人又驶往盘锦荣兴港老港区码头卸货。期间,被告人管某经刘某介绍,组织装卸工人为GEUMDONG轮在入境后的停泊地点卸货。9月20日晚,GEUMDONG轮在偷卸过程中被海关缉私分局发现,管某等人逃离现场。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GEUMDONG轮从韩国走私进境的货物,其中走私的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等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297379.38元;走私的固体废物21.81吨,经鉴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的书籍2.4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6627元。


五、主、从犯的认定

走私犯罪往往属于共同犯罪,会牵涉不同的主体,人员多,环节复杂,链条广,走私废物罪同样具有这个特点。大部分个人都仅仅是走私废物罪中的某一环节,例如负责境外采购环节、负责通关运输环节、负责向海关申报环节、负责国内接收环节等。不同的角色在共同犯罪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在走私废物罪中,被认定为走私。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走私废物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从犯的认定是辩护的关键之一。

目前检索的6份走私废物判决中,5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一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认定主从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参与通关环节或者对伪报通关环节产生积极的作用。陈某走私废物案中,陈某作为国内货主,在不具备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支付通关费的形式,委托张某以其他经营单位的名义,使用其他企业的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将陈某从境外采购的废塑料走私进口,被认定为从犯。管某走私废物案中,管某协助他人将偷运进境的固体废物进行装卸、运输,被认定为从犯。李某和叶某从境外采购废五金,委托包某以包证方式运输进境。李某和叶某均被认定为从犯。黎某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其他通关团伙冒用其他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铜铝水箱,黎某被认定为从犯。


六、单位犯罪的认定

走私废物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也是辩护的关键问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走私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王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目前检索的6份走私废物罪判决书中均没有提到被告单位,其中有4份判决属于被告人借用其他单位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资质进口废物原料的行为,被告人没有单位主体,另外2份判决分别是协助偷运的个人犯罪,以及委托采购和运输废物进境的国内货主,判决中均没有提及存在单位主体。


七、自首、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情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检索的6份走私废物罪判决中,有4名被告人构成自首,其余3名被告人虽然没有认定自首,但均认定了坦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到了广泛适用,目前检索的6份走私废物判决中,涉案的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院分别对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其中,在陈某走私废物一案中,检察院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以适用缓刑的相关建议理据不足为由予以调整,最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都会被法院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结束语

在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进口产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做出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后,海关往往会要求退运并且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嫌走私废物罪。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实务的过程中,也经常遇到有关固体废物的咨询。进出口企业对此要高度重视,在进口前就要做好充分评估,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通关中的风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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