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海关行政行为。 海关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几种,可据此进行判断是否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一是赋予权利。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如:海关行政许可、海关行政奖励、海关行政认可、海关行政救助等。 二是限制权利。剥夺和限制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三是救济权利。制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海关撤销行政行为、海关变更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您所说的情况,由于是针对不特定的企业群体,所指的“不方便”如果只是交通等不直接涉及您办理此项海关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结果的话,这个发通知的行为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也不属于您所要办理的海关业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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