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