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有实际货物进出口但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与成交价格,因此在海关管理上与一般贸易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关于进口税事宜,属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贵司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如属分期支付租金的,贵司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贵司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